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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做好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注册工作的通知
2007-09-03 16:32  文章来源:省外经贸厅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做好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注册工作,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人字〔2003〕46号)、商务部培训中心《关于具体实施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培训字〔2003〕067号)和《关于继续做好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注册工作的通知》(商培训字〔2007〕4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强调通知如下:
  一、管理机构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为福建省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登记机构;各设区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的初审、汇总工作。
  二、注册对象
参加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符合注册要求者,均可向从业单位或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外经贸主管部门的人事教育部门或职改办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三、申请条件
申请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三) 脱离国际商务相应岗位连续满3年。
  四、提交材料
首次申请注册外销员从业资格的人员,须填写“外销员从业资格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首次申请注册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的人员,须填写“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五、注册程序
  申请人员,在证书注册期内,将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并签字盖章的注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区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有关材料后,汇总编制《国际商务执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并及时将汇总表(经单位盖章的书面打印稿及电子版各一份)及申请注册人的有关材料报送省外经贸厅人事教育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六、注意事项
  (一)参加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人员,在取得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证书(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后一年内可向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证书注册登记;一年后(三年之内)申请注册的,除按上述第四条提交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书。注册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证者应参加不少于28个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书和有关材料,到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取得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证书(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三年之内未注册者,证书自动失效;
  (二)在《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前,依照有关换证要求于2004年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书,按照本暂行办法的申请程序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三)已获得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外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其证书在有效期内,应通过国际商务从业资格相应科目的考试,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后,按照本规定的申请程序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七、有关要求
  (一)注册申请人可登录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网站(http://www.fiet.gov.cn)“处室子站”栏目中的“人教处”公告栏中了解相关资讯,并在《关于开展2004年度国际商务职业资格首次注册工作的通知》附件下载表格。
  (二)请各设区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广泛宣传注册登记的条件、程序、时间和有关要求等信息。
  (三)认真按照注册登记的有关条件规定,对申请注册登记人员的证书等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严格按照注册程序和注册时间,圆满完成每年的注册登记工作。证书注册登记工作是一项常规性工作,如无变更以后不另行发文。

  省外经贸厅人事教育处联系电话:0591-87270123
  联 系 人:黄 安     邮政编码:350003
  通信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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