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做好2007年境外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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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8-07 17:38 文章来源:福建省外经贸厅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
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外汇局厦门市分局、各市中心支局、福州各县(市、区)支局,各省属境外企业投资主体:
根据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文件通知,现将2007年境外企业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外企业年检的对象和时间:
凡在2005年1月1日前设立的境外企业,均参加2007年境外企业年检。
境外企业年检的时间定为:2007年8月份。
二、境外企业投资主体须上报以下两方面材料:
(一)进入省外经贸厅国际经济合作网(www.fiet.gov.cn/ietc) “公告栏”,下载“境外企业年检报告书”,填报一式两份。
1、对已参加2006年境外企业年检的境外企业,境外企业投资主体应于8月25日前,将一份《境外企业年检报告书》送交当地市外经贸局外经科(处),省属境外企业投资主体直接报省外经贸厅外经处;将另一份《境外企业年检报告书》和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送交当地外汇管理部门。
2、对于首次参加年检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应于8月25日前,将一份《境外企业年检报告书》送交当地市外经贸局外经科(处),省属境外企业投资主体直接报省外经贸厅外经处;将另一份《境外企业年检报告书》、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和境外企业有关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送交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境外企业投资主体无法提供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的,也可提交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外汇资金购汇汇出核准件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批准文件。无法提供的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
(二)进入省外经贸厅国际经济合作网(www.fiet.gov.cn/ietc) “公告栏”,下载并填报“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模板”,于8月31日前发送到省外经贸厅外经处信箱:yinyi@fiet.gov.cn。
(三)凡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境外企业,只需于8月25日前向当地市外经贸局外经科(处)送交一份《境外企业年检报告书》中的报表一、报表二、报表四,省属境外企业投资主体直接报省外经贸厅外经处;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送交一份《境外企业年检报告书》中的报表一、报表二、报表四和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或其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批准文件(无法提供的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
三、年检部门工作程序
(一)各市外经贸局和外汇局各市中心支局、福州各县(市、区)支局负责本地区境外企业年检的催报工作。收到境外企业投资主体报送的《境外企业年检报告书》等材料后,于2007年8月31日前分别转报给省外经贸厅外经处和省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处。外汇局厦门市分局应对市属境外企业进行年检,并于2007年9月25日前将年检情况报省外汇局。
(二)省外经贸厅根据境外企业投资主体发送来的“境外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模板”,输入商务部“境外企业绩效评价系统”,自行得出境外企业状况得分。满分50分。
(三)省外汇局根据境外企业在遵守我国外汇管理规定方面情况给予评分。满分20分。于9月15日前送交省外经贸厅汇总。
(四)省外经贸厅根据境外企业在遵守我国有关境外投资规定和每年是否报工作总结等方面情况给予评分。满分30分。
(五)省外经贸厅根据各项分值得出的总分确定境外企业年检等级。
(六)省外经贸厅和省外汇局分别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报境外企业年检工作的总结和有关数据,并向财政、海关、税务、外事等相关部门和相关网站通报境外企业年检结果。
四、对未参检企业的处理意见
(一)对已破产、清算和停止经营活动的境外企业,境外企业投资主体应办理注销手续。向当地外经贸局提交书面申请、境外企业清算报告或财务报告,并上交“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二)对境内投资者在完成境外企业批准手续2年后仍未在境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境外企业,省外经贸厅将注销其境外企业批准证书;省外汇局将注销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三)对无故不参加境外企业年检工作的境外企业,将在相关网站和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其境外企业投资主体名单,在其违规行为尚未处理之前,暂不受理该投资主体境外投资购、付汇及对外担保等申请;暂不受理投资主体新设境外企业的申请;暂不受理驻外人员派出的申请,暂不给予境外投资有关的优惠政策。
在执行境外企业年检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外经贸厅外经处和省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处联系。省外经贸厅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楼福建省外经贸厅外经处,联系人:朱寅轶,联系电话:0591-87270220,传真:0591-87842797;省外汇局地址:福州市五四路22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联系人:汤佳,联系电话:0591-88010666,传真:0591-88010667。
二○○七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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